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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公安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策解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界首市公安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下载。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界首市公安局联系(地址:界首市天安路339号,邮编:236500,联系电话:0558-4884821)。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按照《《界首市2023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23条,政策解读信息15条。通过“界首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做好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开。一是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2023 年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信息。二是推进招标采购事项公开。通过“招标采购”专栏,及时发布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告,发布我局政府采购意向。三是推进公务员招录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公务员招录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分别发布了界首市公安局2023年公务员招录公告及录用结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23年,共接到依申请公开办件1件,规定时间内办结1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做好每季度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及网民留言办理情况的通报。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市公安局网站作用,通过警务资讯栏目发布阜阳警事、通知公告、公安要闻和时政要闻,通过扫黑除恶栏目常态化宣传扫黑除恶工作。通过警营文化栏目让群众进一步了解公安工作。进一步发挥微博、微信公众号在信息公开方面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2023年界首市公安局移动新媒体账号共审校发布信息近536条。
(五)监督保障。持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自查和常态巡网工作。加强工作督导和推进,做好本单位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更新维护,对各栏目全面梳理自查,确保无无严重表述错误、安全事故隐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7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340
行政强制
960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主动公开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二是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还需更加丰富。因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可以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摸清。
(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主动公开。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公安机关职能范围,持续扩大公开范围,进一步提升主动公开的力度和时效,提升公开意识;二是整合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渠道,扩大政务公开宣传广度和深度,及时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重点政策文件宣传力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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